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國,8,201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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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8號
原 告 余景登律師即陳仕冠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陳博文律師
鄭仁哲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本於被繼承人陳仕冠之遺產管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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