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婚,300,2011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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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爵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池虹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 彩 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世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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