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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蕭智隆
被上 訴 人 洪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2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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