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婚,449,201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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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449號
反訴原告 張宜琼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國方間請求離婚事件,反訴原告對反
訴被告提起給付家庭生活費之反訴請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36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8,000元,以反訴原告起訴時人民幣兌換新臺幣4.52元匯率計算),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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