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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金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玉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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