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婚,538,20110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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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538號
上訴人 林金壽
被上訴人 陳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8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0年1月24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均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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