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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旻萱因99年度家簡字第18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54,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富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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