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家簡,20,2011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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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茂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大維、王郁萱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56,4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附表:
一、原告王大維之扶養費部分:
被告應自99年4月7日起至104年8月16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王大維扶養費11,327元,應給付扶養費之期間共計5年4個月又10天,亦即64個月又10天,應給付之扶養費總額如下:
11,327×64+11,327×10/30=728,704(元以下四捨五入)二、原告王郁萱之扶養費部分:
被告應自99年4月7日起至107年7月23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王郁萱扶養費11,327元,應給付扶養費之期間共計8年3個月又17天,亦即99個月又17天,應給付之扶養費總額如下:
11,327×99+11,327×17/30=1,127,792(元以下四捨五入)三、上開扶養費總額合計為1,856,496元(728,704+1,127,792=1,856,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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