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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雅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欣輝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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