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家簡,30,2011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雅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欣輝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