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家訴,112,2011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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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吳淑宜
陳正堂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家訴字第112號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不服本院99年1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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