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春菊
蘇惠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蘇鸞嬌、鄭蘇鸞花、陳蘇鸞芝、蘇黃預、蘇子見、蘇火、蘇世民、蘇瑞河、蘇雅菁、許淑珍、蘇良憲、蘇大富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55,3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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