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建,21,201210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技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言祥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祥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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