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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8號
原 告 蕭文
被 告 喻麗華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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