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王志中律師
上 訴 人 黃花
視同上訴人 黃茂義橫本茂義).
被上訴人 馬振華
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擔保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分別於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陳明:㈠上訴人是否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為「消費借貸」債權?㈡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係「何種」債權?㈢兩造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種類及是否存在等舉證責任分配,及本件是否有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適用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童來好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