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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蔡煌泰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林怡靖律師
被上訴人 蔡素凉
訴訟代理人 許再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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