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簡上,191,2012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蔡煌泰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林怡靖律師
被上訴人 蔡素凉
訴訟代理人 許再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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