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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林仲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慈幼高級工商職
業學校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慈幼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第七條至第三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慈幼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之董事,該財團法人前於民國53年7 月21日經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准設立,並經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 冊第21頁第42號)。
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且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依99年10月16日第12屆第8 次董事會決議,變更章程計33條如附表所示;
且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定,有教育部99年12月15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90521323號函在卷足憑,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慈幼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其中,第7條至第33條之規定,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財產之保存等,並合乎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及有私立學校法上相關規定為依據,此部分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第1條至第6條之規定,僅係單純關於財團法人訂定之法律依據、會址所在、辦學理念、學校地址、捐助財產來源,核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之前開說明,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應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自無庸聲請法院裁定,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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