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聲,214,201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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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唐雪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漢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漢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漢家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80年12月20日以台(80)社字第68998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9年5月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茲因應該財團法人業務需要,乃於99年8月27日經財團法人漢家文教基金會第7屆99年度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計第2條、第3條、、第6條、第7條(詳如附件),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漢家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漢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已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漢家文教基金會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原捐助章程影本、修正後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而主管機關行政院教育部經本院函詢其意見,亦表示同意財團法人漢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變更為如附件所示,此有教育部100年1月18日臺社(四)第1000007644號函在卷可參。

是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則其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漢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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