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補,638,201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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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林淑珍
吳陳雪娥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告 侊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價額。
經查:本件原告均以兩造間自始不存在有董事之委任關係等情,而訴請確認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即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10分之1定之(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參照);
又本件僅屬普通共同訴訟,原告所得勝敗互不相涉、訴訟利益自屬各別,應分別計徵裁判費,故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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