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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06號
原 告 戴溫秀娣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
被 告 莊銘元
被 告 莊銘晃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就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1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本人應於庭期日親自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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