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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37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被 上訴 人 陳美束
被 告 林方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1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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