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訴,1055,20110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55號
上訴人即原告 張德福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9年12.
爾夫俱樂部間請求確認投票方式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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