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65號
原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吳清基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陳木陽
被 告 吳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行及事實理由第五點第四行中關於「C部分」記載,應更正為「B部分」,並補附如附件之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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