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58號
原 告 林王秀戀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粘怡華律師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陳榮欽
訴訟代理人 陳奕諺
被 告 陳榮田
訴訟代理人 黃群銘
被 告 陳榮文
陳榮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榮科
被 告 王龍山
訴訟代理人 王俊彥
被 告 王天河
陳王寸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東泰
被 告 黃安麗
蔡瑞宗
周蔡燕芳
王國治
王麗香
王美書
蔡博富
蔡博名
蔡博慧
謝修靜
黃昱銘
王國勇
王啓峯
王啓文
樓之1
王淑敏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蔡瑞
濱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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