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訴,1184,201101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84號
原 告 林蔡鳳治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蘭蓉律師
被 告 邱柯春鶴
陳顯堂
陳廷棟
被 告 陳文泉
兼特別代理 陳月娥

被 告 陳重森
陳幸珠
陳淑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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