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訴,1204,2011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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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0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謝台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耀榮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04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6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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