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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91號
原 告 郭蔡金鳳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黃西庚
訴訟代理人 黃輝男
被 告 陳許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第二項關於「被告陳許素慧」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許素惠」。
原判決正本第二頁第三行及第十七行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新台幣80萬元之抵押權」、「被告陳許素慧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新台幣60萬元之抵押權」、「被告陳許素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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