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0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莊輝濤
許軒銘
陳裕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梁梅桂
許宜愃
以上上訴人與梁梅桂、許宜愃間因99年度訴字第1404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2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065,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9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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