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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32號
原 告 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長林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粘怡華 律師
蘇文斌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
被 告 賴文達
廖俊堯
蘇明龍
林宜慶
上 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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