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9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兆鑫
黃宇蓮
陳國賢
被 告 杜佳融
廖睿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不明確,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提出臺南市○○區○○段1870建號之建物登記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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