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訴,1645,2011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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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4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顏村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啓峯、王忠城、鴻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16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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