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52號
原 告 林玉花
訴訟代理人 林蔚芯律師
被 告 曾水坑
曾黃桃即曾木村之.
曾志強即曾木村之.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曾世良即曾木村之.
被 告 曾豔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秀霞
被 告 黃志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因系爭臺南市○○區○○段271地號土地經地籍圖重測後,土地面積有變動,有依重測後之面積重畫分割方案圖之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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