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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孟恆春
黃富得
樓之7
董添吉
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雪蓁等間請求遷讓共有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2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233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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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審判命上訴人應返還予被上訴人之│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標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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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訴人孟恆春應將坐落臺南市北區光│24,000元(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70平方公尺 │
│ │賢段449地號土地上如原審附圖D、 │÷9(土地上建物總層數)=453,333元 │
│ │E部分所示、面積170平方公尺之一 │註:系爭土地為其上儷園公寓大廈(地上8層、地下1層│
│ │層建物拆除,並與上訴人黃富得將上│,共9層)之基地,具立體利用性質,D、E部分建物 │
│ │開占用部分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土│所占者僅為土地立體分層空間使用中之一層,爰衡量被│
│ │地共有人。 │上訴人請求返還此部分土地所具之經濟價值,以D、E│
│ │ │部分其所占系爭土地立體空間利用之層次比例計算其標│
│ │ │的標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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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訴人孟恆春應將坐落臺南市北區光│2,165元(建物每平方公尺課稅現值)22平方公尺= │
│ │賢段1511建號建物地下室內,如附圖│47,630元 │
│ │B部分所示、面積22平方公尺之停車│ │
│ │位,騰空交還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建物│ │
│ │共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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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訴人黃富得應將坐落上開建物地下│2,165元(建物每平方公尺課稅現值)24平方公尺= │
│ │室內,如附圖C部分所示、面積24 │51,960元 │
│ │平方公尺之置物空間,騰空交還予被│ │
│ │上訴人及其他建物共有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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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訴人董添吉應將坐落上開建物地下│2,165元(建物每平方公尺課稅現值)14平方公尺= │
│ │室內,如附圖A部分所示、面積14平│30,310元 │
│ │方公尺之停車位,騰空交還予被上訴│ │
│ │人及其他建物共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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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583,2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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