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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 告 莊進雄
被 告 王儒林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系爭溪墘段1171之28、1171之29地號土地100年1月公告現值及申報地價資料,並敘明訴之聲明「被告應自99年2月5日起,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之具體理由及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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