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李昭和
被 上訴人 楊雀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100 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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