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 告 邱榮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王盛鐸律師
王建強律師
被 告 ①陳土利
②陳益裕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英桃
被 告 ③邱博彬
兼訴訟代理人④邱博文
被 告 ⑤陳青青
⑥陳星壯
⑦陳奇琛
⑧陳建丞
兼前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⑨陳邦銘
被 告 ⑩邱文乾
⑪邱文眞
⑫邱文男
⑬蒲金龍
⑭蒲金山
⑮蒲金河
⑯林蒲美英
⑰蒲美蘭
⑱呂邱秀幸
⑲邱秀春
⑳凌招治
㉑邱蓓琪
㉒吳維祐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星璋
被 告 ㉓邱渝婷
兼訴訟代理人㉔邱蕾瑾
被 告 ㉕邱許喜
㉖邱榮山
㉗邱秀華
㉘邱兩成
㉙邱兩明
㉚邱瑛瑛
㉛邱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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