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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宇建
被 上訴 人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韋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瓊瑤律師
前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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