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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玉佩
蕭瑞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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