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訴,582,201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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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文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慶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82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56,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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