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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建雄即健群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4,1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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