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75號
原 告 慎德堂
法定代理人 戴秀英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被 告 黄献東
黄林玉盛
黄献昌
黄金霞
黄惠珍
黄淑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戴秀君」之記載,應更正為「戴秀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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