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48號
原 告 李木欣
被 告 莊瑞玲
莊美紅
莊光遠
莊郭美穗
莊瑞珍
莊美慧
莊定陸即莊崇貴
莊隆道
莊瑞娥
莊宏源
莊許淑惠
莊大倉
莊寶田
莊德泉
鄭莊秀蘭
陳莊彩霞
莊介鼎
莊郁萍
莊曉燕
兼上十九人
訴訟代理人 莊宏志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莊錦成
被 告 莊錦章
弄17號5樓
莊錦南
莊忠隆
莊忠豐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莊錦成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沈玉君
被 告 黃莊金枝
莊瑞華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莊金榜
被 告 黃劉梅
訴訟代理人 黃恆旭
被 告 莊葉故金
莊雲綿
莊雲綺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莊淑珠
莊宗霖 住高雄市○鎮區○○路221號2樓
被 告 汪陳阿麗
訴訟代理人 汪銀夏
被 告 陳玉預 住臺南市○○區○○路248巷16弄7號
訴訟代理人 蔡金敏
被 告 邱上田
莊德河
莊柏源
莊德義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莊永芳
莊上呈
莊方雪
莊俊義
莊俊德
莊俊賢
許明龍
被 告 莊瑞成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莊振昌
被 告 莊博竣
法定代理人 莊明憲
郭毓琪
被 告 莊陳美華
莊蘇玉(即莊瑞榮之繼承人)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陳瑞明(即莊瑞榮之繼承人)
陳莊金月
4樓
賴莊綉
莊阿琴
林莊富士
莊賴御
莊棟樑
莊慶霖
莊國璋
莊燕珠
莊陳冉
陳莊綉鑾
莊朝明
莊陳秀花
莊智雄
莊惠玲
莊雅芳
莊甘注來
許莊悅治
莊青盼
莊含笑
何雅蘭
莊進祥
莊惠珠
林莊樹蘭
莊榮宗
蔡黃秋香
蔡黃秋菊
黃得福
劉黃秋枝
黃得誠
謝黃秋微
黃清慰
黃瓊艷
黃恒旭
黃美惠
黃明仁
號
莊雲喬
莊碧玉
莊碧華
陳林玉花
陳鳳琴
陳秋芬
陳健同
陳僑鴻
陳海雄
陳阿美
陳美金
陳韻竹
謝陳美盡
陳志雄
陳俊宏
陳紀美
吳樹勳
郭吳雪月
樓
吳雪紅
吳韻香
吳麗芳
莊陳碧花
洪文璋(即洪黃秋桃之繼承人)
陳黃快(即黃蔡罔渡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莊端華」之記載,應更正為「莊瑞華」;
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許莊治」之記載,應更正為「許莊悅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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