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53號
原 告 曾仁慈
訴訟代理人 曾啟銘
被 告 洪文裕即洪戴水哖之.
洪文啟即洪戴水哖之.
潘慶豐即潘志成之承.
王梅雀即潘志成之承.
潘雅麗即潘志成之承.
潘雅惠即潘志成之承.
洪慶和
洪相義
洪相信
洪相筆
洪文生
洪茂長
林德仁
洪文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王獻楠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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