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90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7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813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