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訴,919,2012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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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1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豐能
陳麗如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富吉
郭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日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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