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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上上訴人與曾秀娟因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非屬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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