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醫,12,2011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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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12號
被 告 吳政德即仁義復健科.
被告與原告郭乃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99年12月28日函送原告起訴狀命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99年12月30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為證。

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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