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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9號
上 訴 人 周家綺
法定代理人 周煜嵐
潘飛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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