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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金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秋蓮因9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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