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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金火
被上訴人 林秋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2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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