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重訴,133,201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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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原 告 慧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康
原 告 寶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原告與被告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一)起訴狀編號一至六買賣契約之詳細內容(含付款條件、驗收方式等),原告何時交貨?被告如何驗收?何時驗收完成?(二)起訴狀編號七至八之契約詳細內容?買賣標的、數量、價金、付款方式及條件等,並提出契約書資料。

(三)起訴狀編號九、十之契約當事人、買賣標的、數量、交貨日期、付款條件及驗收方式等,並提出詳細契約內容資料。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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